各市委党校,各相关干部培训院校:
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精神,结合我省党校、干部培训系统实际,经商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1年全省高校(中专)教师系列党校、干部培训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省内各级党校、相关干部培训院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评审条件者,均可申报参加高校(中专)教师系列党校、干部培训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一般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辽宁省高校教师系列党校、干部培训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地市级及以上党校、相关干部培训院校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省直干部培训院校中级及以下资格的评审工作;辽宁省中专教师系列党校、干部培训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各县(市、区)党校、相关干部培训院校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标准
2021年全省高校(中专)教师系列党校、干部培训系统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论文、唯奖项、唯职称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执行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校系统高、中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和〈辽宁省县(区)党校高、中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校发〔2007〕18号)相关标准。
此外,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县(市、区)党校参评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的,要求必备的2篇论文中,其中1篇论文可以用主持并结项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代替,另1篇论文发表必须为第一作者。
三、评价方式
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业内认可是评委会专家在评审时,分学科组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评委会专家根据业内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最终投票表决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通过所申报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申报专业及有关要求
1.辽宁省高校(中专)教师系列党校、干部培训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设置如下: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科社)、党史党建、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科学(文史法等)。
2.继续实行层层推荐负责制,坚持“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干部等方面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推荐至主管部门和相应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对不符合申报程序、不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3.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对提供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核实将取消申请人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
4.党校、干部培训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主要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申报人员所提供论文著作等,为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著作,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著作视为无效。论文集不能比照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出版物。
5.申报人员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须提交经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查询和检索证明,附在主卷相应证书、论文或专著后。
6.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职称评审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1号)要求,一般由申报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对学历、学位进行查验,并出具查验材料。
五、报送材料
(一)申报人员须报送以下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A3纸骑马钉装,贴好1寸免冠照片,放入主卷袋内,另提供1张1寸附姓名的照片,报卷单位统一上交)。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装订成册(放入主卷袋内),具体装订顺序如下: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须填写完整,“单位推荐意见”一栏字数不少于100字)。破格申报人员另须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
(2)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本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获得的本专业相关的业绩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所完成科研项目的材料等复印件,集体奖励证书的个人参与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在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申报人员应按照系列评审标准文件要求选择有代表性、体现个人最高水平的获奖材料。
(3)主要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标准或技术报告等的复印件,论文复印件应有刊物的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著作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部分著作内容。请在论文和著作的目录复印件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论文检索附在所证明的论文后面。
第(2)(3)项内容组卷时要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三项“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第四项“著作论文及重要(学术)报告”填报项目的顺序进行装订。
(4)其他材料。包括各单位公示材料原件1份,特殊贡献荣誉证书(“百千万人才”、劳动模范和市厅级以上先进个人奖状等)、近三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其它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装订材料要严格控制在200页以内,申报人员要精心设计和选择主卷装订材料内容,既要确保将有价值材料全部装订入卷,以充分体现本人成果,又要简化和取消一些无评审价值的材料。
3.《辽宁省党校系统职称评审条件量化赋分表》1份(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量化作为参考,放入主卷袋内)。
4.《任职以来教学情况一览表》1份(放入主卷袋内)。
5.《任职以来科研情况一览表》1份(放入主卷袋内)。
6.被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材料1份(放入主卷袋内)。
7.符合《评审标准》相关条件的专业论文、著作等业绩材料原件。申报教授及正高级讲师者,报送5件成果原件(放入副卷袋内);申报副教授及高级讲师者,报送3件成果原件(放入副卷袋内)。
8.机关分流人员参评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须电脑打印填写,各类表格填写内容须一致,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在所有上报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和审核人名章,并按规定的档案目录装订成册。
9.报送材料装袋标识。各报送单位要统一标准,材料袋要在封面、侧面、底面粘贴打印的字条(二号字、宋体、加粗),内容包括单位、姓名、所报专业、所报专业职务。
例如:
单位:辽宁省委党校 |
姓名:张三 |
所报专业:哲学 |
所报专业职务:副教授 |
(二)报送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党校系统2021年报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名单》(此表由申报单位填写,按地区、申报职称级别、专业顺序排列,同时上报excel电子版)。
2.《辽宁省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每人1份。
3.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材料经公示无异议证明。
六、相关政策和规定
1.申报人员论文及调查报告类科研成果的认定,参照执行《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辽宁行政学院、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论文与调研报告类科研成果认定标准(试行)》(辽校(院)办发〔2019〕41号)。《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不含扩展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以其各自版本时限(即该版出版时间到下一版出版时间),不追溯不延伸。
2.申报人员要准确填报、规范书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请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ln.gov.cn/下载)。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后加括号注明申报专业名称,申报专业名称应与评委会办事机构公布的评审专业名称相一致。评审通过人员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和科研成果等,须是在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论文,须为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同时须符合《辽宁省党校系统职称评审条件量化赋分表》中规定的奖项类别。
3.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等)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七、报送时间、地点
1.辽宁省高校(中专)教师系列党校、干部培训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受理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9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受理时间安排:
8月23日—25日:沈阳市、丹东市、铁岭市
8月26日—30日:大连市、锦州市、朝阳市
8月31日—9月2日:鞍山市、营口市、盘锦市
9月3日—7日:抚顺市、阜新市、葫芦岛市
9月8日—10日:本溪市、辽阳市、省委党校及其他单位
工作时间:每日8:30—11:30 13:30—17:00
请各单位按规定时间报卷,提前预约,如有疫情影响则另行通知。
2.申报材料报送地点: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辽宁行政学院、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南校区(五里河校区)文萃楼 人力资源部720室。
联 系 人:陈 晗 曹 宇
联系电话:024-31355885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通过辽宁省委党校门户网站中“队伍建设”专栏中下载(/)。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
(辽宁行政学院、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
2021年7月8日
抄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辽宁行政学院、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