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刑法规制——基于罪与非罪动态平衡的博弈

  刘聪颖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网络色情直播,因表演行为本身没有固定性而无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认定,一般也不可认定为聚众淫乱罪。组织者和组织表演"两头挑"的表演者可能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拒不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基于道德与法律、性自由与社会秩序、技术发展与法益保护的价值考量,刑法应保持其谦抑性。规制网络色情直播从目的上应由维护传统道德观转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等更具有现实意义的视角;从手段上应由单纯依靠事后惩罚转向与行业自律、准入审核、技术监管、文化引导等事先性治理手段相结合。

  关键词:网络;色情直播;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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