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辽宁省党校系统省(市)情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由辽宁省各市(企、县)党校单位,在教学、科研中具有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员组成,是辽宁省市场经济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双百”方针,联系辽宁省实际,围绕“加快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服务辽宁省党校系统的教学、科研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咨询工作”这一主题,开展省情研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辽宁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是辽宁省市场经济学会的二级学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18号,辽宁省委党校办公楼(3)一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具有教学、科研和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员,从事辽宁省情的研究,以壮大辽宁党校系统省情研究的理论队伍;
(二)深入开展辽宁省情的学术研究,立足现状总结历史,探索未来,为党校的教学、科研和领导机关施政决策提供参考,为振兴老工作基地服务;
(三)举办与省情有关的研讨活动,不断提高党校系统省情研究的理论水平和对省情的认识水平;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木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长时间无故不参加本团体重要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团体的会长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要求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其中秘书长为兼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
第二十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